【流媒体网】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P2P软件的出现使得每台私人电脑都可以成为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网民可以随时交换海量信息,而P2P网络服务商的诞生更使得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发展。P2P网络服务方式引起了互联网业界和版权界广泛非议,对于其是否涉嫌侵权更争论不休。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事件:电影《七剑》遭遇网民非法传播
2005年7月29日,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电影《七剑》在中国首次公映。原告慈文公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证书,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并享有独立和排他的诉讼权利。同年11月14日,慈文公司发现,打开被告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联公司”)的网站POCO页面,下载并安装该公司推出的POCO(P2P)软件后,并输入注册号码、密码后登陆,通过输入“七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可看到一页“搜索结果列表”:《七剑》、《七剑下天山》。然后,原告点击列表中的《七剑》,便进入相应的页面,上面有《七剑》的影片介绍、宣传图片、文件大小、上映时间、搜索次数、IMDB评分、推荐等级等,并显示“共有195位会员收藏了《七剑》影片”,还有“搜索碟1”、“搜索碟2”等指引下载的标志。点击该标志,就可以直接进行下载。下载所得的内容与慈文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电影作品一致。慈文公司遂以数联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为由将其推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数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3万元。
争论:侵权的明明是网民为何要网站承担责任
庭审中,被告数联公司认为,通过网络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数据的是网民,不是数联公司。数联公司对于用户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数联公司及时屏蔽了POCO软件对《七剑》的搜索,并主动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协助防止侵权的法律义务。而且数联公司网站上的作品有上万部,其无法分辨是否每部作品的上传人都有版权,加上P2P网站同时在线人数高达50余万人,庞大的用户群通过网站交换随时变化的海量信息,数联公司无法对这些内容的版权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网络服务商的审查监控义务应与其能力相匹配。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数联公司作为一家提供P2P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公司,网络用户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poco.cn中下载电影《七剑》时,数联公司的网页上对《七剑》进行介绍,包括影片的宣传图片、文件大小、上映时间、搜索次数、IMDB的评分、推荐等级、影片介绍等内容,页面上还有指引下载的标志,为P2P用户下载影片《七剑》起到了指引和帮助的作用,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数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慈文公司的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宣判后,数联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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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P2P网络服务商构成共同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提供电影作品《七剑》供网民下载的计算机IP地址属于安装了P2P软件的个人用户,而非数联公司。安装了P2P软件的网民还可以在被告网站的“电影交流区”网页发帖,上传某电影的内容简介、海报图片的帖子,并通过P2P软件获取电影的URL,加入到该帖子中,便可自动生成这部电影的介绍。
还查明,数联公司在其POCO网站称,其是中国最大的P2P用户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无中心服务器的第三代P2P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了真正的多点传输功能,彻底打破了传统网络结构对中心服务器效能及宽带的限制,使用的人员越多,传输的效率越高。被告旗下的美食网站、电影网站、音乐网站已经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垂直专业网站,能“带你进入百万网友齐共享的世界,你能下载电影、音乐、动漫、游戏、摄影、美食等精彩资源”。在被告网站的部分网页上,登载有广告。经查,2006年12月6日该网站同时在线人数为54万余人。
诉讼发生后,数联公司立即删除了《七剑》的宣传、介绍页面,屏蔽了下载《七剑》的链接,并在相同位置“敬告”POCO用户:遵守版权和法律法规,严禁共享受版权保护或其他任何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一经发现,屏蔽该第三方个体相关分享行为,并永久删除其ID,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被告数联公司提供POCO(P2P)软件供用户下载运行,网民下载并安装了P2P软件后,该软件就在其计算机终端存储器的硬盘上划定“共享区”。网民在该区域储存相关作品后,其他下载了P2P的用户也可直接连接到该用户计算机终端并进行下载,而不必经过数联公司的中央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因此在这个传播过程中,每台个人电脑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机的角色,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电脑而非中央服务器获取数据资源。综上,数联公司并非《七剑》电影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也没有在其网络服务器上存储该电影以供公众下载,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电影《七剑》于2005年7月29日首次公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同年的11月,两者仅距离3个多月,且存在于数联公司的中央主服务器中,允许存在有关宣传介绍电影《七剑》的网页及“搜索结果”列表,而未能在进行网络维护时及时进行审查。作为一家“致力于美食、摄影、电影、音乐、交友、网志等横向的内容互动扩展”的专业网站服务商,数联公司应当知道此时《七剑》版权人不会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资拍摄的电影供公众免费下载。但数联公司仍然为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及其注册、BBS、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帮助用户顺利下载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认定数联公司存在“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的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驳回数联公司的上诉,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法官认为:P2P网络服务商承担事先严格审查义务更公平
目前因P2P软件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纠纷日益增多,而进入诉讼程序目前还比较少见。对于如何界定P2P服务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其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广海。
记者:目前P2P网络服务商在与普通网民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中应当承担何种注意义务争议比较大?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林广海:目前大多数P2P网络服务商不愿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不愿意在庞大的用户群与海量信息面前主动花费成本去开发相关过滤软件;二是从商业角度看,网络服务商经常移除、屏蔽自己用户传输数据,势必会减少用户数量和点击率,进而影响广告收入;三是对每一部作品传输前都进行审查也是十分困难的,如数联公司网站上的作品有上万部,同时在线人数高达54万余人。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著作权人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的作品同样也要面临非法传播这一困境。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依靠经营P2P软件及其相关网络服务获得收益且具有能力中止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之间进行权衡,将对网络用户的传输内容“事先”进行严格注意的义务赋予数联公司,显得更为公平。因此,应当将“事先”审查传播作品版权合法性的义务赋予网络服务商。
记者: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行为一般适用哪些法律规定?P2P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哪几类?
林广海: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类似纠纷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目前国内刚刚开始发端的P2P侵权诉讼中,主要涉及下列两类主体行为的侵权责任:
1、P2P软件最终用户将文件上传或放置于共享目录下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这里“提供”,系指行为人将他人作品等上传到自己的网络服务器中进行存储,并通过信息网络供他人下载获取。由此可见,P2P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文件上传或放置于P2P软件设定的共享目录中,其他使用者便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下载,这种行为构成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提供P2P软件下载、BBS、用户登录及注册、目录索引、搜索及链接等一系列相关服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P2P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教唆他人侵权、或者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但仍然提供P2P软件下载、BBS、目录索引、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帮助他人完成侵权的,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除外。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是以权利人发出通知后自己已经移除索引目录,屏蔽链接作为自己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的,并不必然成立。权利人发出通知后,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帮助侵权行为,但若是具体案件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做链接侵权的,其仍然不能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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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P2P,点对点(Peer to Peer)技术,又称文件共享技术,它以用户为中心,所有的用户都可以通过P2P共享硬盘上的文件、目录乃至整个硬盘。根据P2P技术的发展历程,P2P软件可以分为第一代P2P软件(集中服务器模式)、第二代P2P软件(客户服务器模式)和第三代P2P软件(散列服务器模式)。按服务器在其工作过程中的作用, P2P软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P2P软件,利用中央服务器建立一个大型的集中化索引,对网络上所有的可用资源保持追踪,将使用者文件搜索连接到文件所储存的电脑。使用者在下载安装软件完成注册后,即可连上网络服务商的中央服务器,在搜寻列里输入关键词,从所有使用者共享的档案中,找到指定的数据,再透过点对点(P2P)的传送方式,直接从其它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中将作品下载过来。第二类P2P软件,不再需要中央服务器来存储共享文件的信息,服务器的作用是存储用户资料和提供登录服务。第三类P2P软件,采用完全分布式的模式,不需要中央服务器的支持。采用这种模式后,用户完全可以不依靠服务器的支持,软件提供商也无法获取用户信息和对用户进行有效的控制。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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