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BT侵权案终审判决  被告监禁3个月
佚名| 成都商报| 2007-05-21

    【流媒体网】摘要:针对全球首宗BT“点对点”技术在网上分发侵权复制品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驳回被告陈乃明(外号“古惑天皇”)的上诉,维持被告监禁3个月的判刑。


    关于BT

  BT是一种网络共享方式,下载文件的人同时也是文件提供者,下载的人越多,速度就越快,下载速度没有限制,是目前最理想的大规模传输方式。

  关于“种子”

  “种子”是对第一源文件的称呼,指P2P平台上的完整文件档案链接,其他用户通过该文件可自动找到提供文件下载的电脑并进行下载。

  针对全球首宗BT“点对点”技术在网上分发侵权复制品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驳回被告陈乃明(外号“古惑天皇”)的上诉,维持被告监禁3个月的判刑。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出,上诉人通过BT“点对点”技术上载三部侵权电影供网友下载,他已成功地将侵权复制品分发给他人,因此,终审法院肯定了他被定罪是正确的,并驳回了上诉。终审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驳回上诉,被告需要立刻入狱三个月。此判决一公布,立刻引起香港地区网民的热烈回应,有不少人在网上替陈乃明喊冤。

  陈乃明2005年1月利用BT软件上载了三部电影的“种子”,之后被裁定三项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而企图分发侵权复制品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三个月,他在上诉期间曾获准担保,因此前后仅在狱中服刑22天,昨天上诉失败后,他立刻被押往监狱继续服刑。

  案件的关键《版权条例》中有关于刑事罪行条文的定义,陈的律师认为,条文中的“复制品”是指光碟或其他的实物,而“分发”只限于实物的交收,陈利用BT软件上载侵权影片的“种子”,并不构成刑事罪行。香港终审法院却裁定,以现今科技,传递电子复制品不需要利用实物,因此,条文所指的“复制品”不一定是实物。香港终审法院还在判决中指出,“分发”未必要有实物交收,陈将影片“种子”放在互联网上供人下载,更将电脑连线及执行有关软件,陈的电脑收到下载的要求后,会复制侵权影片的数码资料,再传递到下载者的电脑上,情况如同自动汽水贩卖机等待顾客投入钱币一样,陈乃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企图分发侵权复制品的刑事罪行。

  香港海关方面表示,对终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很欢迎,并指此判决对网络上的侵权活动有警戒作用。海关助理关长谭耀强表示,此判决肯定了在互联网上利用BT软件,上载侵权”种子“作为分发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触犯香港地区《版权条例》的刑事罪行。根据香港地区《版权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该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可被检控,最高可判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港币。此外,香港影业协会的执行总干事也对此判决表示欢迎。

  据了解,陈乃明是世界上第一位由于通过BT“点对点”技术在网络上传播盗版电影而被推上被告席的。这次,他的罪名成立也意味着通过BT下载观看盗版电影的网民将开始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有相关数据显示,80%以上的网民都有过下载电影或歌曲的经历。(成风)

  法学教授:若在内地不算刑事案件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昨天在接受凤凰卫视的采访时表示:“根据内地的法律,若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成立,被告必须具有盈利的目的,也就是说,必须要证明他这样做是出于盈利的目的。但我从这个案件来看,被告就是BT上传供大家享用电影资源,并不是说他要通过这个收取费用,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内地和香港地区的法律还是有一点区别,这个行为如果发生在内地的话,我们有文化执法部门对他进行罚款、警告,或者采取其他办法来处罚,还构不成刑事案件。”

  据凤凰卫视

  陈乃明:已经有了最坏的打算

  成为全球首个BT侵权案被告的香港市民陈乃明,由一名寂寂无名的赛车发烧友摇身变成了香港地区家喻户晓的人物,他在判刑前一晚终于打破沉默接受了香港《东方日报》的专访。

  前晚,接受采访的他仍然谈笑风生,深夜更通过网上的MSN与记者交流,表现得很轻松。虽然将要面对终审,他表示:“不是特别担心,等法官判决吧,已经有了最坏的打算。”不过,他并没有因为这个案件减少使用电脑的兴趣,他说:“电脑是生活的必需品,与这个案子没有关系。”曾担任摩托车杂志编辑的陈乃明已经弃笔从商,他感慨两年来自己不断为这个案件进出法庭,令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影响。他表示,这两年来,外出时总有人对他指指点点。对于出狱后的打算,他无奈地说:“还没有想那么长远。”(成风)

  打击网络侵权内地也有“重拳”

  近年来,我国内地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加大了网络著作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制度。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据介绍,与前一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即删去了第三条,该条内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有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据《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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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P2P下载侵权第一案

  2006年底,上海步升状告北京飞行网为用户提供的P2P音乐下载侵犯了其音乐版权,一审判决以飞行网败诉并赔偿20万元而告终,此案也因其里程碑式的意义被称为中国内地首例P2P下载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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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1日消息,国内正版电影网站夸克电影宣布将对迅雷提供盗版下载的侵权行为提出起诉。夸克电影网方面透露,此前就盗版下载问题已正式告知迅雷,但始终未见其撤下盗版下载链接,在屡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只好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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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手起诉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作出宣判,判决阿里巴巴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00余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下载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21万余元。(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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